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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4-03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,各有关单位:
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》(质检总局令第22号,以下简称22号令)已于2018年3月6日废止。在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级别和条件颁布前,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暂按附件划分,制造许可条件继续沿用《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》(国质检锅〔2003〕194号)等现行规定。
一、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:分为A/B/C/D等级,各级别制造范围如下:
A:不限;
B:额定蒸汽压力≤2.5MPa的蒸汽锅炉(表压,下同);
C:额定蒸汽压力≤0.8MPa且额定蒸发量≤1t/h的蒸汽锅炉;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℃的热水锅炉;
D:额定出水温度<120℃且额定热功率≤2.8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;
备注:
1. 额定出水温度≥120℃的热水锅炉,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。
2.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,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。
3. 持有C级以上(包括C级)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,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,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,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,级别不定。
4. 对于产品类别单一的锅炉制造企业,可对其制造范围进行限制,如限部件名称、材质、品种等。
二、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:分为A/B/C/D等级,各级别制造范围如下:
A:超高压容器、高压容器(A1);第三类低、中压容器(A2);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(A3);非金属压力容器(A4);医用氧舱(A5)。如A1应注明单层、锻焊、多层包扎、绕带、热套、绕板、无缝、锻造、管制等结构形式。
B:按《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质检办特〔2015〕675号)附件2。
C:铁路罐车(C1);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(C2);罐式集装箱或管束式集装箱(C3)。C2、C3应注明产品型式。
D:第一类压力容器(D1);第二类低、中压容器(D2)。
注:1. 一、二、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1.7确定; 压力容器压力等级划分按照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附件A确定。
2.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,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。
3.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,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,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、材质、种类、用途等。
4. “质检办特〔2015〕675号”附件2中B3、B4、B5级别气瓶的制造许可条件按照“国质检锅〔2003〕194号”附件1中B3要求执行。
锅炉压力容器的常见危害:
1、冲击波伤害
锅炉压力容器内的介质一般是具有一定压力的气体、液化气体或高温液体,承压部件一旦破裂,介质即泄压膨胀或瞬时汽化,瞬间释放出大量的能量。其中大约85%的能量用以产生冲击波,向周围快速传播,破坏设备、建筑并危害人身安全。
2、设备碎片伤害
锅炉压力容器破裂时,有些壳体可能会断裂成碎片并高速飞出,击穿、撞坏相遇的设备或建筑,有时直接伤人。
3、介质伤害
锅炉压力容器破裂时介质外泄,常常造成人员烫伤、中毒、现场燃烧及二次爆炸,产生连锁反应。
锅炉压力容器爆炸,常造成大面积的、立体性的破坏和群体伤害,给事发单位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失。锅炉压力容器应用广泛,工作条件恶劣,容易损坏并发生事故,且事故后果严重。因而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不能等闲视之,一定要慎之又慎,确保万无一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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